租办公室相比住宅来说,是一件更大更谨慎的事情,无论对企业还是企业园区来说,都希望一个租房合同可以长期有效,不随便解除,但有些情况下却不得不解除,比如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如果有疫情之前签下的合同,没有入驻场地,也迟迟不能复工的情况,就有企业和园区业主协商解除合同,或延长免租期,在非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规定的哪些情况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以上八种情况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基本都是由于承租方单方面违约情况下,出租房解除合同的情况,作为房屋所有者,处于对房屋的保护现在的合同中附属的条款都会涵盖以上的这些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在出租的过程中,如果有特殊要求的,就需要格外注意这些条款,以免被解除合同还不知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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